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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苏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1法律意见书

年5月13日(星期二)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

9:15—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288人,代表股份

398089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589%,均为截至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

299411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5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2人,代表股份98677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01%。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44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7%;反对111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3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46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0%;反对111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32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4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4%;反对111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346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52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5%;反对116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弃权20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3法律意见书

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3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1%;反对111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396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6.《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3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124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2%;弃权29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7.《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95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反对117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弃权19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蔡为民、倪金磊、郑重、康亚臻当选为青鸟消防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获得赞成股数分别为:394988782股、394929964股、394935489股、

394963086股,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4法律意见书

9.《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丁慧平、陈钟、JESSE ZHIXI FANG 当选为青鸟消防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获得赞成股数分别为:394960586股、394951958股、394951158股,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1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夏涛、周敏当选为青鸟消防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上述监事获得赞成股数分别为:394970274股、394940556股,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刘苏毅李亚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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