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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期货: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61证券简称:瑞达期货公告编号:2024-024

债券代码:128116债券简称:瑞达转债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7)。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15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

22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18号公司2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志斌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5日7、会议的合法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6663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4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632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73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0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76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3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福建省瑞达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3651股。

表决结果: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3687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反对2949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6%;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87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14%;反对2949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286%;弃权0股。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66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1151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25%;反对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威、薛可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2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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