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申报管理.........................................1
第三章转让管理.........................................3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4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6
第六章附则.............................................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二章申报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1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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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转让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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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的,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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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以及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其所持公司股份相关通知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相关公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将增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
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还应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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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按本条规定披露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增持计划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增持主体及其持股情况、增持目的、拟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拟增持股份的
方式、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拟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限、公告前6个月
的减持情况(如有)、公告前12个月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如有)、拟
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如有)等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根据本条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
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原因及后续安排(如适用)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发布增持计划的,在相关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实施期
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依法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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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9年10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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