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天衡法意字第152号
致: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威律师、薛可瑶律师(以下简称“天衡律师”或“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
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2026年6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15:30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桃园路
18号2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36323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5178%。经查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6年6月
18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139人,代表股份2005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06%。上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4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83289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9384%。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至(九)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及通过情况。
-4-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661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8%;反对666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1、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法律意见书
4、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定价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法律意见书
8、发售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9、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筹资成本分析
表决情况:同意3376607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5%;反对665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6%;
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中介机构的选聘
表决情况:同意337693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22%;反对634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7%;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7033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1%;反对625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发行 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关于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660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3%;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6620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9%;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8-法律意见书(七)《关于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703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0%;反对6251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8%;
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关于聘请发行 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6564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2%;反对6664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377316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5%;反对5843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
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9-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10-法律意见书(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陈威薛可瑶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