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八月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2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3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6
第五章附则.............................................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登记、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
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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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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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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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做好本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
司的负责人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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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住所地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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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监管局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通过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
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介机构及参与、知悉该重大事项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
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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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擅自泄露公司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不时颁布、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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