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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应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
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资格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若因委员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则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至少每年审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
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等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策略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就董事委
任或重新委任和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于委任独立董事时,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定期审查;
(五)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四章 选任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如有)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就相关人员的任
职资格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网络会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
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或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审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意见及发言要点;
(六) 表决结果;
(七) 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会议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不时颁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