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参照本制度制定
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信息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
1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报告。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帮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反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应报告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前述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2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八)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314、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十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五)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
4司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涉及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涉及的关联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交易。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尽心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汇报。需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6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
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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