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963证券简称:豪尔赛公告编号:2026-017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豪尔赛股票代码002963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侯春辉杨振兴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诺办公地址德中心3号楼22层德中心3号楼22层
电话010-88578857-9966010-88578857-9966
电子信箱 zhengquan@hes0501.com.cn zhengquan@hes0501.com.cn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20889868.81158064733.94-23.5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8310298.55-33714944.8416.0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29087824.24-30224715.533.76%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0656577.34-27423841.84138.86%
1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9-0.2213.6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9-0.2213.6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41%-2.53%0.12%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末增减
总资产(元)1568439918.191619993299.33-3.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162252290.631190562589.18-2.38%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02460
东总数(如有)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有有限售条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件的股份数量股份状态数量
刘清梅境内自然人23.36%35128385不适用
戴宝林境内自然人23.36%35128385不适用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
境内非国有法人5.71%8591772不适用(有限合伙)
UBS AG 境外法人 1.28% 1930214 不适用
徐海龙境内自然人1.08%1630100不适用
戴聪棋境内自然人0.90%13594581019593不适用
梁滢境内自然人0.89%1332000不适用
何铭境内自然人0.83%1249700不适用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境外法人 0.79% 1191139 不适用
PLC.杭州龙玺企业管理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0.77%1157400不适用企业(有限合伙)
戴宝林先生与刘清梅女士为夫妻关系,戴聪棋先生为戴宝林与刘清梅之子,戴聪棋先生与刘清梅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戴宝林先生为戴聪棋先生和刘清梅女士的一致行动人。高好投资、龙玺企管为公司员工持股平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台,戴宝林先生分别为高好投资、龙玺企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清梅女士分别为高好投资、龙玺企管的有限合伙人。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中,徐海龙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持有公司股份1554600股,梁滢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204300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2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戴宝林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详见2026年6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2026-013),由于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其他事项详见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第五节“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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