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5证券简称:祥鑫科技公告编号:2026-020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0号)核准,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470054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7005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689532.57元,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6315867.43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07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145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经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于2026年0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6年05月13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波祥鑫精密金属结构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连同募集资金专户累计产生的理财收益、利息收入等(最终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的余额为准)用于建设
“祥鑫(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年产40万台电池托盘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祥鑫(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祥鑫”)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宁波祥鑫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专户用途存储金额(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祥鑫(宁波)汽车部祥鑫(宁波)汽车部
限公司东莞长安574907542710668件有限公司年产4010486.801053件有限公司支行万台电池托盘项目
合计10486.801053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祥鑫(宁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简明、戴光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
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