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6证券简称:苏州银行公告编号:2026-00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3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4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行董事长崔庆军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70175924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70861472股的40.499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1955787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44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1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8220137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47%。
本行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作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崔庆军、王强、李伟、赵刚、张统、陈文
颖、钱晓红、张伟、毛竹春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李志青、陈汉文、夏平、赵欣为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上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新当选董事张伟、毛竹春、夏平、赵欣的董事任职资格需报江苏金融监管局核准,其任期自任职资格获核准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余连任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四、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编号议案名称同意票数同意比例表决结果
1.00关于选举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崔庆军165721094393.6184%通过
1.02王强165819333193.6739%通过
1.03李伟165761704493.6414%通过
1.04赵刚165590646993.5447%通过
1.05张统164902431693.1560%通过
1.06陈文颖165760992793.6410%通过
1.07钱晓红164864458293.1345%通过
1.08张伟165760740093.6408%通过
1.09毛竹春165760741093.6408%通过
2.00关于选举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李志青166088771093.8261%通过
2.02陈汉文166049987493.8042%通过
2.03夏平166363000693.9811%通过
2.04赵欣166331990993.9635%通过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以下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议案编号议案名称同意票数同意比例表决结果
1.00关于选举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崔庆军96085515091.6463%通过
1.02王强96183753891.7400%通过
1.03李伟96126125191.6850%通过
1.04赵刚95955067691.5219%通过
1.05张统95266852390.8655%通过
1.06陈文颖96125413491.6843%通过
1.07钱晓红95228878990.8292%通过
1.08张伟96125160791.6841%通过
1.09毛竹春96125161791.6841%通过
2.00关于选举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李志青96453191791.9970%通过
2.02陈汉文96414408191.9600%通过
2.03夏平96727421392.2585%通过
2.04赵欣96696411692.2290%通过
注:本行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3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林晓莉律师、郭家骥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会决议;
(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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