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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计量: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年5月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

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审慎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募集资金具体用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者资产收购等一类或者多类用途以及对应规模。

第四条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偿还或者置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原则上应当在相应债券

到期或者回售前6个月内,至到期或者回售后3个月内发行新的债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防止募集资金

被约定使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违规占用或挪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安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公司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接收、存

储、划转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以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在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调整等情况,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应当结合募集资金的约定用途及使用计划,在募集说明书中审慎约定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下简称“临时补流”)条款。约定临时补流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临时补流的使用期限、回收机制、决策程序。募集说明书未明确约定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

1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提前做好临时补流资金的回收安排,于临时补流之日起12个月

内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的相应付款节点(如有)的孰早日前,回收临时补流资金并归集至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公司在信用类债券申报发行阶段已明确限定全部或者部分募集资金应

当用于偿还存量公司债券、偿还其他有息负债等偿债用途的,公司不得将相关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为非限定偿债用途。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明确承诺。

第十二条公司在债券存续期内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一)募集说明书没有约定变更调整程序或者约定不明确;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变更调整前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分别属于偿还债务、补

充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资产收购等用途中的不同类别。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说明变更调整程序、变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

第十三条公司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前一次发行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下列情况:

(一)募集资金总额、实际使用金额与募集资金余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

(三)募集资金约定用途、用途变更调整情况与实际用途;

(四)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及其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照债项逐一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和整

改的下列情况:

(一)募集资金总额、实际使用金额、报告期末余额;

(二)不同用途类别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的差异情况;

(三)临时补流的金额和用途;

(四)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

(五)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情况;

(六)募集资金违规使用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2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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