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新大正: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6 查看全文

新大正 --%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CHONGQING)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8楼娄邮编:400023

8th Floor,Pingan Fortune Centre,No.25 West Avenue,Jiangbei Town,Jiangbei District,Chongqing,PR.China

电话/Tel:+8623 8679 85886775 8383 传真/Fax:+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二月

回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

(古GRANDALL LAW 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4意字第02300546号

致: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

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第25001201510496622号《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2024年2月5日

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大正

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或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月18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2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月1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刊登了《新大正物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定于2024年2月5日下午15点30

分在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15-

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贵公司通

2

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法律意见书

GRANDALL LAW 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

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

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月

31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茂顺先生主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36名,代

表股份数141,740,5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325%。其中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数125,588,0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5.1406%;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名,代表股份数16,152,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19%。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

GRANDALL LAW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如下议案:

1、《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

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

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

4

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002,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130,015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1,737,600股,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740,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740,5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其中,第2项和第3项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其余议案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第1项议案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

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國浩律師(重慶)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CHONGQING)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尚泽刘鸣君

白涛白涛

2024年2月5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