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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正: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6 00:00 查看全文

新大正 --%

证券代码:002968证券简称:新大正公告编号:2026-008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公司在自查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

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正”、“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75.1521%股权(对应2306.9737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

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1月23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1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除分红外,下同)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不存在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新大正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自查期末账户名称交易期间累计买入累计卖出持股情况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2025年9月29日至

105.00-250.00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025年12月29日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自2025年9月29日起,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陆续执行上述回购计划。

22025年12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5年12月2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5万股。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公司做出如下承诺:“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大正股票的情形。”四、自查结论经核查,本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新大正在自查期间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新大正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新大正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风险提示

3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消息传播,但无法完全排除本次交易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八、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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