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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银行信贷

及其他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1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除外条件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2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四)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资本性支出。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交由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公司对《公司章程》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六、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七、附则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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