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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包装: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69证券简称:嘉美包装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27042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14: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芜湖东路189号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5日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民先生

(八)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证券代码:002969证券简称:嘉美包装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27042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4人,代表股份557533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53%(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28744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0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128788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95%。

(二)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表股份322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318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1%。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45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6%;反对4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0%;弃权2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634%;反对4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67%;弃权20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9%。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证券代码:002969证券简称:嘉美包装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27042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8%;反对4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4%;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185%;反对4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29%;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6%。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2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6%;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6%;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875%;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9%;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6%。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6%;弃权2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254%;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9%;弃权2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3证券代码:002969证券简称:嘉美包装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27042债券简称:嘉美转债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0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41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8%;反对4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4%;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300%;反对4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14%;弃权2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8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53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1%;反对4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弃权2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208%;反对4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90%;弃权2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0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1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4%;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6%;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441%;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9%;弃权2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2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4证券代码:002969证券简称:嘉美包装公告编号:2025-077

债券代码:127042债券简称:嘉美转债

表决结果为:同意556860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3%;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6%;弃权2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379%;反对4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9%;弃权2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82%。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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