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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70证券简称:锐明技术公告编号:2026-034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民

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智能”)拟向民太安控股(深圳)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集团”)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9%,以实际借款天数计算,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2、本次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本次财务资助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在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

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资金进行的合理规划,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民太安集团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充分履约能力,整体风险可控,民太安集团和

其他第三方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由公司、民太安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太安安全”)、深圳福睿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亮、深圳启远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百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设立,其中,公司持有民太安智能59.04%股权,民太安安全持有民太安智能19.23%股权。民太安集团为民太安安全的大股东。

民太安集团因经营发展需求,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申请提供财务资助。在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拟向民太安集团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9%,以实际借款天数计算,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民太安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4年2月7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703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

实际控制人:杨文明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对集团内部企业的支持性服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深圳民太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44.95%股权,深圳中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42.60%股权、杨文明持有7.67%股权、深圳市博欣文化装饰有限公司持有4.78%股权。

(二)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元)

资产总额751195458.95

负债总额443073926.03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47747871.24

项目2025年度(人民币元)

营业收入815121287.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813459.5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民太安集团存在担保、抵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押、诉讼与仲裁,合计金额人民币1.67亿元。

(三)信用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民太安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与被资助对象的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民太安集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未对民太安集团提供财务资助。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民太安智能目前尚未就财务资助事项与民太安集团签署借款协议,民太安集团及民太安智能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签署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主要内容拟定如下:

(一)甲方(出借方):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乙方(借款方):民太安控股(深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

(四)借款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五)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9%,以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六)借款用途:日常经营周转资金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除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继续计收利息外,还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挪用借款: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

同时乙方应按挪用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提供借款的,应按迟延提供金额的万分之二/日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本次财务资助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在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

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资金进行的合理规划,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民太安集团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充分履约能力,整体风险可控,民太安集团和其

他第三方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

为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将密切关注民太安集团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如出现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在确保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向民太安集团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利率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民太安集团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整体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民太安智能向民太安集团提供财务资助。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

资助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2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有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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