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五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
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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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辞职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的,还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所涉的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辞任、被公司解聘的,公司应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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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
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
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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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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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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