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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安达: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科安达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科安达电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45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

创新中心 C栋 15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43400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908%。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639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143914554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59940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67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914554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59940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67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914554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59940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67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914554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59940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678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888054股同意,113000股反对,39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944%。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33440股同意,113000股反对,39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7.813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887454股同意,115000股反对,377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9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32840股同意,115000股反对,377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7.72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914554股同意,115000股反对,10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59940股同意,115000股反对,10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678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914554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59940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678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914554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59940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678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913554股同意,114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121%。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58940股同意,114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5328%。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43914554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9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59940股同意,113000股反对,12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81.6787%。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143889274股同意,113780股反对,37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89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534660股同意,113780股反对,37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7.9911%。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科安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邹晓冬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魏可心

2025年9月11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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