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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股份:关于调剂担保额度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73证券简称:侨银股份公告编号:2026-042

债券代码:128138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剂担保额度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公司拟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07000万元,担保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及担保金额范围内可分别调剂使用,在资产负债率

70%以上/以下同等类别的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内部额度调剂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调剂担保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不改变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前提下,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中,将公司全资子公司都匀市侨盈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匀侨盈”)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000万元调剂给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侨银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侨银”)。调剂后,都匀侨盈未使用的担保额度由2500万元调减为1500万元,大连侨银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担保调剂方截至目前实际调剂前可用调剂调剂后可用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界限向担保余额担保额度额度担保额度

都匀侨盈调出方025001000150070%以下

大连侨银调入方001000100070%以下

担保额度调剂后,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对大连侨银的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因都匀侨盈与大连侨银均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因此可在担保额度内互相调剂。担保额度调剂及提供担保事项属于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已获公司内部审批同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担保进展情况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大连侨银的实际担保余额为0元,对北海侨盈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侨盈”)的实际担保余额为2905万元,累计获批且有效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07000万元,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36848.38万元,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70151.62万元。

大连侨银因经营发展需要,拟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拟向兴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不超过8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此前,大连侨银已于2025年4月、2025年7月分别与兴业银行签订了合计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合同借款金额均不超过1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前述三份合同借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现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三笔融资事项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

北海侨盈因经营发展需要,拟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拟向桂林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同时,公司与桂林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大连侨银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0元;对北海侨盈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905万元,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

1095万元;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38848.38万元,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

68151.62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1.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 85A号汇邦中心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3.负责人:李潮

4.成立日期:2007年8月3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11473765

6.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代客外汇买卖;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关联关系:兴业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经查询,兴业银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1.营业场所: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86-8号盛世嘉园1幢0107号-0111

号及12-15层

2.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3.负责人:周锋

4.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EHM58C

6.经营范围: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关联关系:桂林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经查询,桂林银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大连侨银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500万元

2.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街6号1单元1层1号

3.法定代表人:刘希云

4.成立日期:2020年7月28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10HMAW79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厨垃圾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

城乡市容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打捞服务,市政设施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大连侨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大连侨银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2025年9月30日

项目(已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3374.134131.33

负债总额602.022570.51

净资产2772.121560.82

2024年度2025年1-9月

项目(已审计)(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534.031983.90

利润总额414.57501.99

净利润422.77453.11

大连侨银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正常经营,履约能力良好。

(二)北海侨盈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1.注册资本:200万元2.注册地址:北海市银海区长沙路6号北海吾悦广场2幢218号

3.法定代表人:刘希云

4.成立日期:2022年1月25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A7G05B0K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园管理;

城市绿化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打捞服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

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7.北海侨盈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北海侨盈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12月31日2025年9月30日

项目(已审计)(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7345.158119.21

负债总额2194.425009.76

净资产5150.733109.45

2024年度2025年1-9月

项目(已审计)(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6881.194632.65

利润总额2201.07616.57

净利润2242.14567.30

北海侨盈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正常经营,履约能力良好。

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大连侨银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2)借款人:大连侨银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3)授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4)授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债务人:大连侨银市容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3)保证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额度有效期:36个月

(7)保证期间: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

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

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

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

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

相关事项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

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

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北海侨盈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1.《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

(1)贷款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2)借款人:北海侨盈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3)授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授信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2)债务人:北海侨盈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3)保证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

三年止;如主债务为分期清偿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同意变

更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至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主债权产生的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8)担保的主债权: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8年1月16日的期间内因债

权人向债务人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贷款展期、保理、外汇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信用证开证、押汇、保函、国际国内贸易融资、远

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等。上述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下甲方担保之主债权。

七、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大连侨银、北海侨盈均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子公司的银行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八、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209546.46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6.04%,其中对合并

报表外主体提供的实际担保总余额4543.3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7%,是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余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九、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大连侨银)

2.《最高额保证合同》(大连侨银)

3.《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北海侨盈)

4.《最高额保证合同》(北海侨盈)特此公告。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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