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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73证券简称:侨银股份公告编号:2026-072

债券代码:128138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郭倍华女士、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安义

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

一郭倍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11535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29%);实际控

制人及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安义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义珑欣”),持有公司股份181710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郭倍华女士、安义珑欣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郭倍华女士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173314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安义珑欣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086657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郭倍华女士以及实际控制人及控

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安义珑欣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1、减持主体:郭倍华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倍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11535074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27.29%;郭倍华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刘少云先生、韩丹女士、安义珑欣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08871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1.39%。

(二)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1、减持主体:安义珑欣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义珑欣持有公司股份18171047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4.45%。安义珑欣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与刘少云先生、郭倍华女士、韩丹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08871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1.3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郭倍华女士、安义珑欣)

3、普通股总股本:408665700股。

4、拟减持股份数量、方式、占普通股总股本比例、拟减持金额:

拟减持股份拟减持数量拟减持金额序号股东名称拟减持方式占普通股总

(股)(元)股本比例

1郭倍华8173314集中竞价或大宗2%100286563

交易方式

2安义珑欣4086657集中竞价或大宗1%50143281

交易方式

合计一12259971一3%150429844

注:因郭倍华女士与安义珑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相关规则,郭倍华女士与安义珑欣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2026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情况确定。

7、股东郭倍华女士、安义珑欣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8、股东郭倍华女士、安义珑欣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分红金额低于

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况。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1、郭倍华女士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

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2、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2)大宗交易方式,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人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协议转让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人所持股份比例低于5%的,则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公

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4、本人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

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5、本人在所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中,关于“(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第1条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郭倍华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意向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2、安义珑欣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

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则锁定期顺延;

(2)如发生本合伙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拟减持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2、在符合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遵守如下承诺:

(1)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

伙企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

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合伙企业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合伙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合伙企业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2)大宗交易方式,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3)协议转让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的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如果本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比例低于5%的,则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应当依照集中竞价交易的上述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合伙企业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本次发行上

市后公司的总股本计算。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计算减持比例时,本合伙企业与本合伙企业的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

4、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本合伙企业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中,关于“(二)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第1条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减持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余承诺尚在正常履行中,安义珑欣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意向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及分红不达标情形。在按照

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股东郭倍华女士、安义珑欣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股东按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郭倍华女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安义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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