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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73证券简称:侨银股份公告编号:2025-081

债券代码:128138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15: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9号侨银总部大厦六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倍华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283787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4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62909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3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2087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42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股份42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1.01选举郭倍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8336604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6237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6%。

郭倍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韩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833603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2-股份总数的99.84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2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

韩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夏冠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833603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2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夏冠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周丹华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8336553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723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5%。

周丹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2.01选举孔英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8336064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828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

孔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刘国常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833603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2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3-刘国常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韦锶蕴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83364238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4426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4%。

韦锶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

3.01选举郭启海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8336103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6%;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22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3%。

郭启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任洪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283363136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4%;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324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68%。

任洪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鉴证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3691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181%;反对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4-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73%;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3691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同意3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947%;反对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107%;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83691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同意3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947%;反对9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7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5-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倍华、刘少云、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

丹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262848512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2084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96%;反对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7%;

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714%;反对9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107%;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周昊臻律师和杨小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备查文件

1.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6-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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