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5证券简称:博杰股份公告编号:2025-096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7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5年7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就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发表了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说明。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28日、7月15日、22日、26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调整事项具体情况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于本次激励计
划的部分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85人调整为15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0000股调整为1799900股。
上述调整不涉及新增激励对象及授予股数的增加,亦不涉及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变动。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性占目前股本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股票总数的比总额的比例(万股)例
陈龙中国副总经理5.22.89%0.03%
刘晓勇中国副总经理2.51.39%0.02%
张彩虹中国财务总监31.67%0.02%
黄璨中国董事会秘书31.67%0.0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
166.2992.39%1.05%
(150人)
合计179.99100.00%1.1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经审核,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由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拟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85人调整为154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0000股调整为1799900股。前述调整不涉及新增激励对象及授予股数的增加,亦不涉及本激励计划其他相关内容的变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综上,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进行的,调整事项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涉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授予数量、人数、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