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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2

第三章业务流程...............................................3

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5

第五章档案管理、保密及信息披露制度.....................................5

第六章法律责任...............................................6

第七章附则.............................................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下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

为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者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以远期结售汇、期权和互换(包括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和外汇掉期)等业务为主。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2、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个人

账户)或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3、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1页,共7页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4、应当选择符合套期保值要求和流动性强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严禁选择

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5、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安排用于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组织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部(法律事务部)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事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2页,共7页(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财务中心具体职责为:

1、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负责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对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为: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

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部具体职责为: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控、审计,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形成相应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具体职责为:负责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法律文件

的合规审查以及相关风险的评估、防范和化解。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流程如下:

财务中心形成议案

*未获通过

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

财第务3页中,心共经7办页审计部审计财务中心归档

第十四条财务中心会同其他部门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共同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议案。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将金融衍生品交易议案

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财务中心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议案,具体经办金融衍生品交易,以稳健为原则,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并提交管理层审核。

第十七条公司指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本制度及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定审

查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

第十八条对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做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按照本制度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决议且具体交易方案获

得审批后,由财务中心及时询价并确定获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与金融机构签订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合同前,财务中心将该等合同文本送请

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和确认。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签

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财务中心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4页,共7页第二十三条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务中心对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审计底稿进行归档。

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财务中心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1、财务中心牵头其他部门,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

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2、财务中心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3、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当相关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2、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

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3.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档案管理、保密及信息披露制度

第5页,共7页第三十条公司对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年。

第三十一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

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金融衍生品

交易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金融衍生品交易会计方法的

相关条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

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4、管理层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聘请咨询机构出具(如有);

5、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交易等行为,公司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

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6页,共7页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某一金融衍生品交易有专项制度的,优先适用该等专项制度;如专项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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