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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玛精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86-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瑞玛瑞玛精密、公司指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指划划《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激励计划(草案)》指计划(草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股票期权指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核心骨干人激励对象指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授权日指易日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次行权指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行权价格指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法律意见书指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元指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389号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瑞玛精密2021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瑞玛精密的股票,

与瑞玛精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1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1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瑞玛精密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瑞玛精密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行权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行权,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1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张薇、沈健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3.2021年11月15日,公司公告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12月22日,公司公告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5.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张薇、沈健对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5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7.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方友平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张薇、沈健对预留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9.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张薇、沈健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11.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方友平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张薇、沈健对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13.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6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4.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注销本激励计划17.50万份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6.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17.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8.2024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调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19.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注销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21.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22.2024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7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发表了核查意见。

23.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4.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2025年1月17日,公司监事会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见。

25.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6.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27.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28.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行权的相关情况

(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已进入第三个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的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

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自预留部分授权之日起12月、24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第三个行权期为自相应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相应批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比例为40%。

根据《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2年11月30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三个行权期。

(二)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0878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1568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944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94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等文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激励对象未发生前当人选;

2述情形,满足行权条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累计营业收入总额

3第三个行权期:2022年、2023年、2024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

为4557582345.71于384600万元。

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在职的4名

考核评级 A和 B C D 激励对象中:4名激

4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个人层面

100% 60%-80% 0 A/B,行权比例为

行权比例10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未能行权部分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符合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4人。

3.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17.80万份。

4.行权价格:14.65元/份。

5.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本次可行权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10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单位:万份)获授的股票已行权期本次可行权可行权数量占已姓名职务期权数量权数量期权数量获授期权的比例

解雅媛副总经理26.5015.9010.6040.00%

核心骨干人员(3人)18.0010.807.2040.00%

合计44.5026.7017.8040.00%

6.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7.可行权日: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等与本次行权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行权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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