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作为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箭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天箭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0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9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98元,募集资金总额53664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56642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000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到位,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0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微波前端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32000.0025482.35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000.004485.03
1序号项目名称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172.07
合计48000.0040139.45
注:“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包含承诺募集投资金额本金及在投入过程中资金专户内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的原因及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投资总额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波前端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微波前端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主要系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展而进行的调整。公司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已发生的费用,重新评估了项目所涉及的实际需求,拟对“微波前端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建安工程费的募集资金支出,减少设备购置费的投入;拟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建安工程费的募集资金支出,减少研发设备的支出,以保障募集资金充分合理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微波前端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投资内容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拟增减金额
1建安工程费11091.0016091.005000.00
工程建设其他
26617.006617.00-
费用
3设备购置费7315.002315.00-5000.00
4预备费1578.001578.00-
5铺底流动资金5399.005399.00-
合计32000.0032000.00-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单位:万元
序号投资内容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拟增减金额
1建安工程费1992.003292.001300.00
2研发设备2063.00763.00-1300.00
3研发费用1500.001500.00-
4预备费445.00445.00-
合计6000.006000.00-
四、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是公司经过审慎分析后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微波前端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结构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结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3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项目安排做出的审慎决定,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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