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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箭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审议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1法律意见书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26年1月7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成都

高新区和茂街333号8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楼继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2、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2法律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2日9:15~

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1月19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71218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8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29名,代表股份351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26%。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2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1570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821%。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除独立董事唐军先生由于工作原因委托独立董事邓菊秋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据此,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3法律意见书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审议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审议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差额选举。

1.01选举刘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7121977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48股。

1.02选举李耀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673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3股。

经审议,刘秀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同意71485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9%;

反对6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弃权238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审议结果:同意267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007%;反对60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90%;弃权238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03%。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匡彦军

经办律师:

董家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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