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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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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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落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福利、履职待遇等管理要求并
规范收入分配工作。
2.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原则。薪酬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考核密切挂钩。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薪酬增长与公司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4.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负责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部、核算中心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
施薪酬发放与考核工作。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董事的薪酬结构和标准
以上年度薪酬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业绩、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等综合确定本年度薪酬标准。
1.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数额在薪酬方案中规定,按月发放,履
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除独立董事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
2.董事长和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结构、标准、考核方式和
管理要求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
3.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所在岗位的薪酬结构、标准和考核办法执行。
4.未在公司兼任任何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经股东会另
行批准的除外,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1.基本薪酬即岗位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收入,根据岗位职责、公司
规模、行业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2.绩效薪酬是为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的激励性薪酬,根据绩效完成情况确定。
3.中长期激励是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等方式的权益所得。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薪酬考核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章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按本制度发放。
第十七条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不予发放绩
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1.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上级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