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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股份: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2025年04月

www.zhongyinlawyer.com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安宁铁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及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1—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

公司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

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为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或适当授权。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 3月 1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2025年 4月 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两次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如期于2025年4月

8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安宁路19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罗阳勇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4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8日上午

9:15-下午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06名,代表股份30752534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65.2814%。其中,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04名(网络投票102名,现场投票2名),代表股份152534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8%。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5年4月1日下午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持有股份306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57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02名,代表股份1525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8%。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网络投票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074367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

反对7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4367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15%;反对7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595%;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0%。

—4—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074282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

反对7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4282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42%;反对7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595%;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074366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

反对7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4366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849%;反对7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660%;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074286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

—5—反对8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4286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604%;反对8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2578%;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7%。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307420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0%;

反对8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420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491%;反对8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7692%;弃权1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7%。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07313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

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6—同意13138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343%;反对19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6922%;弃权1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5%。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更换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07317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3%;

反对18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17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506%;反对18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4431%;弃权1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3%。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7428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

反对7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42814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277%;反对7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1595%;弃权1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8%。

—7—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有效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庆治经办律师:张文方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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