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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赛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6 查看全文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1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的除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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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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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分期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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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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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经董事会决议后亦可在其他地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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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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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二十条对需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提案,股东大会对具体提案应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董事

候选人(不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由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均有权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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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五)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声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程序为:

(一)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表明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时,股东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表决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个或一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或平均投票选举数个或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五)累积投票制下,以得票的多少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任职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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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按本规则规定,召集人可以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应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条所指20日、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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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不少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会议的出席和登记

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公司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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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2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一条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发言权,发言股东或其

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股东或其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股东累计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累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十分钟。如确需增加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则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发言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身份、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四十二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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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提出的质疑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或拒绝指定有关人员回答,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的;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的;

(3)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

(4)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的;

(5)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章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4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5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或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16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以及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就任。

第六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十章关联交易中的董事回避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交易

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交易事项作说明,并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

17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地点、日期、时间、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议主持人、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和

记录员签名,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起作为公司档案在公司住所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九条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

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十二章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

18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七十一条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

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股东大会应当对每个提案分别做出决议。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规则,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9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七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内”、“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少于”、“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解释权属董事会。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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