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雷赛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公司有限公司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21-26/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83025058

邮政编码(P.C.):518000 网址 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赛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就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1法律意见书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未持有雷赛智能的股份,与雷赛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在为雷赛智能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1、2025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5月1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 5月 19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 OA 系统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

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5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25年 5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并于同日提交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6月3日,公司2025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2025年6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法律意见书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6年6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6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鉴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存在

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未完全达标、1名激励对象

因考核未达标且即将离职等原因,致其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26200份股票期权不予以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4法律意见书

本次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26200份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0.04%,涉及激励对象共计10人。

本次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办理后最终完成。本次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