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六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4-1-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第一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设立..............................................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1
八、发行人的业务.............................................12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3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25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5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2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0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30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31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31
二十二、结论意见.............................................31
第二部分《问询函》回复更新........................................32
4-1-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赛智能、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执业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发行人报告期由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变更为2023年1月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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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2025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6]518Z1118号《审计报告》(以下与容诚审字[2024]518Z0061号、容诚审字[2025]518Z0919号《审计报告》合称“《审计报告》”)。
因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变化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
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使用简称一致。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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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批准和授权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论述并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公司本次发行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决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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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1.00元/股,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4.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已就本次
发行的股票种类、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预案》等文件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1)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发行人最近一
年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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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无违法违规信用报告、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就雷赛自动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之“(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之“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及审批、备案情况”及“4.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投项目未投资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2)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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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智能装备运动控制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信息化建设及智能仓储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或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之“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3)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方案及《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之“(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之“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3.本次发行对象及人数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4.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认购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股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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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方案,特定投资者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法律适用意见
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填写的调查表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无违法违规信用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法律适用意
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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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
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本次发行的独立性要求。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名称股东性质号(股)(%)
1李卫平境内自然人8613000027.33
2施慧敏境内自然人243600007.73
3雷赛实业境内一般法人217500006.9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国
基金、理财产
4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61619001.96
品等资基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机器基金、理财产
558997001.87
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品等
6杨立望境内自然人30105900.96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27345050.87
8海南洋浦中圣石化有限公司境内一般法人26500000.84
9李卫星境内自然人25525000.8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基金、理财产
1024686350.78
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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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并论述了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情况,《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平的父亲暨一致行动人李呈生逝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继承及过户手续尚在办理,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司公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情况变化如下:
(一)2026年5月,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2025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部分达标,同意对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涉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86名,对应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为83.2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减少83.20万股。
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法定报纸及媒体就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发布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6 年 4 月 16 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518Z004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6年3月26日,发行人已减少出资83.20万元,并向激励对象支付了回购款,均以货币资金支付,变更后的股本为31330.8847万股、注册资本为31330.8847万元。经中登公司审核确认,发行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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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年6月,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026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根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2026年6月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80万
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增加80万股。
2026 年 6 月 16 日,容诚会计师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518Z0080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6年6月9日,发行人已收到27名激励对象缴纳的行权款合计1998.4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80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为31410.8847万股、注册资本为31410.8847万元。
鉴于发行人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处于行权期内,因部分激励对象行权,发行人的股本总数尚处于变动中。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待就前述变动召开股东会审议变更注册资本并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经营业务与经营范围的一致性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资质及许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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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序持有有效证书编号批准机关发证日期号人期限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雷赛
1 GR202544200303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 2025.12.25 三年
系统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雷智
2 GR202531007171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 2025.12.25 三年
赋能务局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序持证主体证书编号发证机关有效期号嘉水务排证字第
1雷智赋能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2025.11.26-2030.11.25
015130641号
(3)体系认证序证书公司名称认证项目认证范围发证机构有效期号编号
步进电机驱动器、伺服电机驱
企业知识产 18125IP 中规(北京)
动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上2025.12.31-
1 雷赛智能 权管理体系 0697R2 认证有限公
述过程相关采购的知识产权2028.12.30
认证 M 司管理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专业从事智能装备运动控制核心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主要产品为伺服系统、步进系统、控制技术类产品三大类,为下游设备客户提供完整的运动控制系列产品及
4-1-1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整体解决方案,帮助客户构建出快速、精准、稳定、智能的运动控制设备。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期间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入比例(%)
2025年度187283.86186730.5299.70
2024年度158428.33157838.8399.63
2023年度141536.77140888.5999.54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发行人报告期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经营资质;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境外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对外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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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方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具体情况变化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变化情况
发行人原监事杨立望的弟弟杨立敏持股比例由60%
1北京汉迪印刷品装订有限公司
变更为95%发行人投资的产业基金稳正景明截至报告期末的持
2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比例由6.84%变更为6.59%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商品7283.72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
American Motion Technology LLC 销售商品 977.93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商品132.53
Leadshine America Inc 销售商品 39.65
合计1150.11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662.89
注:本年度关键管理人员不再包含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不包括股权激励金额。
4-1-1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其他关联交易无。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5.12.31
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Leadshine America Inc 12.32 0.37
应收账款 American Motion Technology LLC 423.46 12.70
应收账款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50.421.51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12.31
应付账款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787.34
(三)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及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不动产权
2025年9月30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子公司东莞雷赛机
器人新取得1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4-1-1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证载他项
权利人证书编号坐落面积(㎡)使用期限号用途权利东莞市滨海
东莞雷粵(2026)东湾新区交椅工业至2075年
1赛机器莞不动产权第15541.73无
湾板块如海用地12月11日人0064239号路东南侧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租赁的物业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到期续租及新增租赁的物业共3处,该等租赁物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承租租赁面积租赁用出租方租赁地址租赁期限号方(㎡)途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磡南
雷赛深圳市慧成物业管路13号麻磡文体宿舍公寓2025.11.1-
1-居住
智能理有限公司415/417/509/515/517/518/52028.7.31
19/520/524号房
深圳市深汇通产业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研发、
雷赛投资服务有限公司2025.10.1-
2 白路 1008 号艺晶工业园 E 6088.17 办公、智能(曾用名:深圳艺晶2030.9.30栋411室生产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研发、
雷赛深圳市深汇通产业2025.10.1-
3 白路 1008 号艺晶工业园 F 3479.40 办公、智能投资服务有限公司2030.9.30
栋403、502、506室生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到期续租及新增租赁的物业均未取得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第1项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租的第1项租赁物业为发行人员工宿舍,不涉及发行人的生产;如被拆除或者发行人被要求搬迁的,发行人能及时找到替代性房产,该等租赁物业未取得产权证明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2.第2、3项租赁
4-1-1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承租的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8号艺晶工业园E、F栋相关物业(以下简称“艺晶工业园”)系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租赁房产权利人已按《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规定完成普查申报。
根据《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第五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艺晶工业园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已于2026年4月29日出具《关于申请出具艺晶工业园不拆迁证明的复函》,证明艺晶工业园目前未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范围。
(四)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3项境内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商标类取得所有权人商标注册号注册日期号别方式原始
1雷赛智能8420232492025.10.7
取得原始
2雷赛智能8442389592025.12.7
取得原始
3雷赛智能8442808392025.12.14
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此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注册号为56235911A的商标被何倩敏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珠海腾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撤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0月24日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第56235911A号第9类“雷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7911号),
撤销第56235911A号第9类“雷智”商标,原第56235911A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4-1-1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说明,该项商标报告期内未实际使用,被撤销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专利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31项境内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3项、实用新型18项、外观设计10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取得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利人号方式
调节装置、电机、
发明雷赛智能、原始
1 驱动系统及编码 ZL202110827602.4 2021.7.21 2025.10.28
专利雷赛软件取得器调节方法一种数据信息通发明原始
2 讯方法、装置、 ZL202211731482.9 2022.12.30 2025.12.5 雷赛智能
专利取得系统及存储介质
一种在线下载方发明雷赛智能、原始
3 ZL202411948896.6 2024.12.27 2025.12.12
法及相关设备专利雷赛控制取得转子铁芯和电机实用原始
4 ZL202422566331.3 2024.10.23 2025.10.24 雷赛智能
转子新型取得
线缆插头、电连实用原始
5 接线缆、驱动器 ZL202422588261.1 2024.10.25 2025.10.24 雷赛智能
新型取得及电机驱动系统
雷赛智能、
电机定子拼圆工实用雷智赋能、原始
6 ZL202422689704.6 2024.11.5 2025.12.16
装新型上海雷赛机取得器人
一种接线装置、实用原始
7 ZL202422725996.4 2024.11.8 2025.10.24 雷赛智能
定子组件及电机新型取得一种电机编码器实用原始
8 ZL202422779369.9 2024.11.14 2025.10.24 雷赛智能
及电机新型取得
编码器转子、编实用原始
9 ZL202422780649.1 2024.11.14 2025.12.30 雷赛智能
码器和电机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0 电机和电机端盖 ZL202422780635.X 2024.11.14 2025.10.24 雷赛智能
新型取得
一种连接件、安实用原始
11 装部件、电机及 ZL202422779370.1 2024.11.14 2025.12.5 雷赛智能
新型取得编码器编码器和编码器实用原始
12 ZL202422817724.7 2024.11.19 2025.12.5 雷赛智能
支架新型取得
13 一种基于 SPI 通 ZL202422820908.9 实用 2024.11.19 2025.12.5 雷赛智能、 原始
4-1-1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取得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利人号方式信的从机及通信新型雷赛控制取得系统
绝缘骨架、定子实用原始
14 ZL202423108294.8 2024.12.17 2025.12.5 雷赛智能
分块和电机新型取得一种单板伺服驱实用原始
15 ZL202423212234.0 2024.12.23 2025.12.30 雷赛智能
动器新型取得
联轴块、十字联实用原始
16 轴器以及减速电 ZL202423217185.X 2024.12.23 2025.10.24 雷赛智能
新型取得机
运动控制卡和运实用雷赛智能、原始
17 ZL202423179352.6 2024.12.23 2025.12.5
动控制系统新型雷赛控制取得
无框电机定子、实用原始
18 无框电机及旋转 ZL202423252920.0 2024.12.27 2025.12.30 雷赛智能
新型取得装置实用原始
19 电机驱动器 ZL202423281989.6 2024.12.30 2025.12.30 雷赛智能
新型取得一种隔离数字输实用原始
20 入电路和电机驱 ZL202423281987.7 2024.12.30 2025.12.30 雷赛智能
新型取得动器电压快速泄放电实用原始
21 ZL202423310305.0 2024.12.31 2025.12.30 雷赛智能
路及伺服驱动器新型取得外观原始
22 散热器 ZL202530113010.5 2024.7.12 2025.12.30 雷赛智能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23 驱动器电路板 ZL202430811696.0 2024.12.20 2025.10.24 雷赛智能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24 驱动器电路板 ZL202430811695.6 2024.12.20 2025.10.24 雷赛智能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25 伺服驱动器 ZL202430816581.0 2024.12.23 2025.10.24 雷赛智能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26 机械手 ZL202530119693.5 2025.3.13 2025.12.30 雷赛智能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27 机械手 ZL202530119691.6 2025.3.13 2025.12.5 雷赛智能
设计取得
外观雷赛智能、原始
28 输入输出模块 ZL202530141968.5 2025.3.21 2025.12.30
设计雷赛控制取得
外观雷赛智能、原始
29 IO 模块 ZL202530141957.7 2025.3.21 2025.12.5
设计雷赛控制取得外观原始
30 步进电机编码器 ZL202530162628.0 2025.3.29 2025.12.12 灵犀技术
设计取得
4-1-20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取得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利人号方式
可逻辑编程控制外观雷赛智能、原始
31 ZL202530240009.9 2025.4.29 2025.12.30
器设计雷赛控制取得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此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专利号为 ZL201521086138.4 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5年12月23日到期终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发行人下发了《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发文序号:2025122400225000)。根据发行人说明,该项专利报告期内未实际使用,终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著作权
(1)软件著作权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21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软件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著作权人取得方式号
1 雷赛高性能总线平台软件 2025SR2062012 2025.10.24 雷赛控制 原始取得
2 雷赛 S 系列运动控制软件 2025SR2062055 2025.10.24 雷赛控制 原始取得
3 雷赛 S 系列运动控制 PLC 软件 2025SR2062154 2025.10.24 雷赛系统 原始取得
雷赛 4CL3 系列总线型步进驱动软
4 2025SR2183095 2025.11.11 雷赛智能 原始取得
件
雷赛 4LD3 系列总线型低压伺服驱
5 2025SR2187901 2025.11.12 雷赛智能 原始取得
动软件
6 雷赛 LD3M 系列低压伺服驱动软件 2025SR2187952 2025.11.12 雷赛软件 原始取得
7 雷赛 3DM 系列步进电机驱动软件 2025SR2227891 2025.11.19 雷赛智能 原始取得
雷赛 DM422 系列步进电机驱动软
8 2025SR2228262 2025.11.19 雷赛软件 原始取得
件
9 雷赛 S 系列 PLC 控制软件 2025SR2237348 2025.11.20 雷赛控制 原始取得
上海雷赛
10 伺服驱动器软件 2025SR2250480 2025.11.21 原始取得
机器人上海雷赛
11 驱动器功能测试软件 2025SR2262743 2025.11.24 原始取得
机器人
12 雷赛 RX 系列 IO 模块软件 2025SR2281213 2025.11.26 雷赛控制 原始取得
4-1-21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软件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著作权人取得方式号
13 LC 系列 PLC 控制软件 2025SR2281175 2025.11.26 雷赛控制 原始取得
14 雷赛 MC 系列运动控制软件 2025SR2286722 2025.11.26 雷赛控制 原始取得
15 雷赛 2CL57 系列步进驱动软件 2025SR2339288 2025.12.3 雷赛软件 原始取得
雷赛 DMC1000 系列运动控制卡软
16 2025SR2338640 2025.12.3 雷赛控制 原始取得
件
17 雷赛 600 系列运动控制器软件 2025SR2338633 2025.12.3 雷赛控制 原始取得
18 雷赛 CL1-86 系列步进驱动软件 2025SR2339644 2025.12.3 雷赛智能 原始取得
雷赛 6LF7EC 系列交流伺服驱动软
19 2025SR2465134 2025.12.23 雷赛智能 原始取得
件
20 雷赛 L3 系列交流伺服驱动软件 2025SR2461013 2025.12.23 雷赛软件 原始取得
21 雷赛 300 系列运动控制器软件 2025SR2512169 2025.12.29 雷赛控制 原始取得
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再保护。
(2)其他作品著作权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作品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4.域名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办公设备、模具、生产设备、仪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权利受限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对外投资的公司及分支机构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
据法律法规及其各自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合法持有该
4-1-2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等企业的股权或合伙份额,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质押、冻结等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不动产、知识产权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该等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被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三)发行人就其租赁的房屋已签署了租赁合同,部分租赁房屋暂未取得产权证明及相关租赁合同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主要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合同签订日/合同金额履行情采购方合同内容
号合同期限(万元)况
摩利智能科技(天津)智能一体式低压已履行
12025.12.111265.60
有限公司伺服完毕
2.主要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已履行的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3.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2025年
9月30日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截至2025年12与31日,除
4-1-2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部分合同期限已到期届满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未发生变化。
(二)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及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第一部分“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关联交易”所述。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8036126.78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81118587.36元。其中,其他应收款中金
额较大的款项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其他应付款中金额较大的款项主要为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因合同违法、无效而引起的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侵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经营活动及实施股权激励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重大资产收购
4-1-2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出售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三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未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
则和《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改,该等制度内容持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曾设)的运作情况
经审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真实、合法、有效,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4-1-25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6%、9%、13%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10%、15%、16.5%、2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7%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3%
地方教育附加应纳流转税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增值税发行人子公司雷赛控制、雷赛软件、雷赛系统根据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其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4-1-2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于2023年11月15日被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44204150),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 2025 年度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雷智赋能于2025年12月25日被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531007171),有效期为三年,雷智赋能 2025 年度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雷赛系统于2025年12月25日被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544200303),有效期为三年,雷赛系统 2025 年度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雷赛控制于2023年11月15日被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44204826),有效期为三年,雷赛控制 2025 年度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灵犀技术于2023年11月15日被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44205197),有效期为三年,灵犀技术 2025 年度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5〕385号)的相关规定,对享受优惠的企业采取清单管理,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雷赛软件、雷赛控制2024年被认定为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
4-1-27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业,2025年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各项指标满足上述政策规定的条件,初步确定能够享受关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故雷赛软件、雷赛控制
2025年度继续按照10%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东莞雷赛机器人、上海雷赛机器人、灵巧驱控2025年度适用下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具体所得税优惠情况如下:
文号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优惠税率期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300万元25%20%2023年-2027年告2023年第12号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单笔补贴金额大于或等于1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公司项目补贴依据金额
2025年南山区第三季度产业资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专题工作会议拟审议资助项目-76.60办法》雷赛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智能2025年南山区第三季度产业资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专题工作会议拟审议资助项目-68.87办法》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增值税即征即退615.95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雷赛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40控制(2024年度)办法》、《南山区促进科技创新专项扶持措施》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8.87项目(全年)办法》雷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增值税即征即退433.27软件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雷赛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29.52
4-1-2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项目补贴依据金额系统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房产税税困难性减免退税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104.44雷智的公告》(沪财发〔2024〕10号)赋能《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退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3.47公告》(沪财发〔2025〕9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上海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雷赛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
重点群体就业税收增值税减免2.54机器公室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人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沪财发〔2023〕11号)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无违法
违规信用报告及《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就雷赛自动化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未受到重大税务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情况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质量和技术、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4-1-2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募投项目“智能装备运动控制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项目用地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为粵(2026)东莞不动产权第0064239号。除此之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无违法违规信用报告、主管行政机关出具的证
明、林李黎律师事务所就雷赛自动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和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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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参与了对《募集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
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募集说明书》,对《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对照。本所律师认为,《募集说明书》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引用适当,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前述引用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目前阶段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尚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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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问询函》回复更新
问题2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4431.37万元,其中,75321.37万元拟投入“智能装备运动控制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14110万元拟投入“信息化建设及智能仓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25000.00万元拟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拟投入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建生产厂房及产线。
公司2020年首发募集资金44584.72万元。2022年,公司终止“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公司将“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目”及“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前结项,剩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一、项目二与现有业务的区别和联系、相关性及协同性,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2)项目一与首发募投“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目”“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二与与首发募投“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区别和联系,如有联系,说明前次终止后本次再次启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核心产品的现有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同行业公司扩产情况等,说明本次项目一投入固定资产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4)截至目前房产证、环评批复等审批文件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及对项目进度的潜在影响。(5)说明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被转化为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公司目前的营运资金缺口,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6)说明本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若投产后下游需求不达预期,新增的折旧摊销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
(7)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结合公司原材
料采购价格与募投项目产品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
况对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对比,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合理性和谨慎性。(8)结合募投项目具体投资内容及性质,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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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本问题进行回复,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更新回复如下:
一、核查程序
除《补充法律意见(一)》列举的核查程序外,本所律师履行的补充核查程序如下:
查阅发行人募投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核查内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投项目一“智能装备运动控制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为粵(2026)东莞不动产权第0064239号,除此之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无变更与调整。
三、核查结论经补充核查,除发行人募投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外,本所律师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就本问题所作出的核查结论无变更与调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3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郭峻珲付晶晶潘锴枞年月日
4-1-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