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3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与投票...........................................3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5
第五章附则.................................................5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即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四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任职资格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
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与投票
第十一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3(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
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后标出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票数不得分别超过其拥有该类
别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
该类别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该类别董事候选人的选票将视作废票。
4、若某位股东所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票数小于或等于该股东
拥有的该类别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该类别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4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董事当选规则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且所获表决票数超过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二)对得票相同且所获表决票数超过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的同类别董事候选人,若得票相同者同时当选超出该类别董事候选人应选人数,需尽快筹划新的一次股东会,按本规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再次投票选举。
(三)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类别董事人数,尽
快筹划新的一次股东会,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则继续筹划新的一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五章附则
5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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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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