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4名激励
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
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