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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8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内部负责年报数据提供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

经办人、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六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2(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3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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