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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60层

电话:020-89281168传真:020-89285188

邮编:51062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朝阳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剑发律师、李海琳律师(下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关于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的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

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8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4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公司白羊座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郭丽勤女士出席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94645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40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共计94085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330%。以上股东

2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8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1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59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采取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532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3%;反对7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21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987%;反对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66%;弃权21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59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5%;反对7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3%;弃权16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838%;反对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08%;弃权16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945519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0%;反对7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4%;弃权223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779%;反对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76%;弃权2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45513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7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弃权232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759%;反对7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66%;弃权2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7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5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6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何辉赵剑发

经办律师:

李海琳

2025年11月4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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