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2证券简称:湘佳股份公告编号:2026-027
债券代码:127060债券简称:湘佳转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会的主持人:副董事长邢卫民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7)会议地点:湖南省石门县二都街道陈氏祠社区九峰路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6人,代表股份99967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9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99194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7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86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91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6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人,代表股份77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聘请的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李赞女士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6%;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8%;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2%。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6%;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48%;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2%。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4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0%;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94%;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6%。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3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90%;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3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5%;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1%;
弃权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36%;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0%;弃权3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4%。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13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8%;反对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67%;反对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3%;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0%。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经关联股东喻自文、邢卫民、李治权、蒋京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939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0%;反对1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2%;
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68%;反对1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5%;弃权3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7%。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经关联股东喻自文、邢卫民、喻薇融、邢成男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813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776%;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11%;
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941%;反对1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88%;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71%。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8084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9%;反对121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09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99%;反对121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1%;弃权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0%。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林先生、李赞女士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