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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佳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82证券简称:湘佳股份公告编号:2026-002

债券代码:127060债券简称:湘佳转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4号)核准,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发行了640万张可转

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64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税)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304635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字[2022]2-8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2025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专用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湖南湘佳牧业股暂时补充流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1908073219200119524

份有限公司资金有限公司石门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丙方为保荐机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8073219200119524,截止2025年12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该专户内资金仅用于甲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_/_月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冬、刘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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