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芯瑞达: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0 00:00 查看全文

芯瑞达 --%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蔚蓝商务港 E座 15 楼

邮政编码:230031电话:0551-62915500

二〇二六年一月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润天睿”或“本所”)接

受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瑞达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2025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9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

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 C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9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868346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071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403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45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80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3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非独立董事5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彭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84214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4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2、选举李泉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8421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45%】%。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3、选举唐先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8421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8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9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4、选举王光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84213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5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2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5、选举张红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84214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7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4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3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程昔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84213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5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19】%。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2、选举章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84217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1】%。

5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13】%。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03、选举吕国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84213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029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2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669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75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781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2】%;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759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6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

7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合肥)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许子庆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文超梁辰

2026年1月9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