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白玉兰广场23层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20156-00005 号 致: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麒麟”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森麒麟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部分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 同时,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森麒麟的如下保证:森麒麟已提供本所及本所 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森麒麟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对森麒麟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及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 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5.本法律意见仅供森麒麟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经办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森麒麟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森麒麟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森麒麟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s://www.szse.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6日。 (三)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s://www.szse.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同时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四)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同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六)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s://www.szse.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行权价格为24.31元/股,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442人,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期权数量为19571000份。 (七)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5080965份予以注销;本激励计划 未行权数量调整为6279971份,行权价格调整为16.97元/份;公司本激励计划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规定的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85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合计1985567份。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及行权数量、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97元/份调整为16.76元/份。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九)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部分激励对象未行权、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部分未达成、部 分激励对象离职等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事项、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未达 成等原因,公司将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3621570份予以注销,首次授予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为887905份;因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76元/份调整为16.47元/份;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规定的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权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5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合计887905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16.47元/份。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1.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部分激励对象未行权 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相关事项后续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截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限结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行权数量为1770496份,尚未行权数量为215071份。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 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对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全部 6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215071份应予以注销。 2.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部分未达成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各行权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可行权数量,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如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100%且2024年公司销售净利率不低于15%(含 15%),则业绩考核等级为 C,可行权比例为 30%。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XYZH/2025JNAA5B0021”的《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编号为“XYZH/2022JNAA50005”的《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510718471.31元,2024年度较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率为64.39%,2024年公司实现销售净利率1为25.67%。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等级为C,第三个行权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行权比例为30%,其余70%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部分未达成,公司应当对已获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合计2720590份予以注销。 3.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等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事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内,3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其他规定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应当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07847份予以注销。 1“销售净利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营业收入,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7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4.部分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未达成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及行权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数(S) 考核等级 行权比例系数 80≤S≤100 A 行权比例为(S/100),剩余股票期权注销 S<80 B 不予行权,剩余股票期权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内,265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可按照行权比例系数行权,其余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05269份应予以注销;4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目标未达成,其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72793份予以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内,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应当对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78062份予以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215071份应予以注销;因公司部分业绩考 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应当对已获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合计2720590份予以注销; 3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其他规定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应当对 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07847份予以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应当对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78062份予以注销。 因此,公司本激励计划应当对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621570份予以注销,首次授予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为887905份。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8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定。 三、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s://www.szse.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2.9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本次调整的内容 鉴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条款,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行权价格:P=P0-V=16.76-0.29=16.47 元/份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因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公司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行权价格为16.47元/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本次行权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行权等待期届满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20%。 9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s://www.szse.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披露的《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5月24日。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于2025年5月23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最近三年森麒麟《审计报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文件,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等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行权成就情况如下: 行权条件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业绩达到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内: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1)以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含100%),2024年公司销售净利率不低于15%(含15%),可行权比例为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 100%;入8510718471.31元,较 (2)以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2021年增长64.39%,2024(含100%),2024年公司销售净利率低于15%,可行权比例为70%;年销售净利率为25.67%, (3)以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10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 2024年公司销售净利率不低于15%(含15%),可行权比例为30%;个行权期可实现行权比例 (4)以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低于100%,为30%。 2024年公司销售净利率低于15%,可行权比例为0%。 10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2.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目标: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系数×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A、B两个 个行权期内,共有 265 名评分等级,每一级别对应的行权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考核等级为 A,考核分数(S) 考核等级 行权比例系数 满足行权条件,行权比例系数按照个人考核分数计 80≤S≤100 A 行权比例为(S/100),剩余股票期权注销算。 S<80 B 不予行权,剩余股票期权注销 (三)本次可行权数量、价格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规定的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权事宜;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5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合计887905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16.47元/份。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本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事 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宏山 经办律师: 谢强 经办律师: 胡昊天年月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