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4证券简称:森麒麟公告编号:2026-027
债券代码:127050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9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6人,代表股份
5265875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1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14人,代表股份503298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2人,代表股份23289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7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9人,代
表股份32165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8875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6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2人,代表股份23289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4%。
(3)公司董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486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9%;反对99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3%;
弃权109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64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68%;反对99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33%;弃权109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481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9%;反对99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弃
权109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58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04%;反对99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7%;弃权109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9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492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1%;反对97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0%;
弃权115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70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65%;反对97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44%;弃权115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597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9%;反对94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1%;弃
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74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211%;反对94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7%;弃权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718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0%;反对796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3%;
弃权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96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89%;反对796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70%;弃权7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477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2%;反对102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8%;
弃权89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55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89%;反对1020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5%;弃权89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694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3%;反对833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3%;弃
权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71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21%;反对833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23%;弃权5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6%。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466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1%;反对1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4%;
弃权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4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42%;反对105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45%;弃权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4%。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秦龙先生、林文龙先生、秦靖博先生、青岛森忠林企业
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
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036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18%;反对105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3%;
弃权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36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18%;反对105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3%;弃权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9%。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显清、王筱宁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