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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麒麟: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森麒麟 --%

证券代码:002984证券简称:森麒麟公告编号:2026-044

债券代码:127050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即最后一个行权

期已届满,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66666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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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名称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报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6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布告栏对本

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2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5)。

(三)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公开披露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五)2022年4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同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

登记人数为442人,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期权数量为1957.10万份。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七)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相关规定需注销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97元/份调整为16.76元/份。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九)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相关规定需注销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将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76元/份调整为16.47元/份,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47元/份调整为16.17元/份。

(十一)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拟对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相关规定需注销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

二、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依据及数量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65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合计887905份。相关事项后续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限结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行权数量为821239份,尚未行权数量为66666份。根据《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期内行权完毕。对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据此,首次

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66666份应予以注销,本次注

销完成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三、本次剩余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剩余股票期权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将注销的股票期权对应已摊销的股权激励费用调整资本公积和当期成本费用。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审查意见如下: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即最后一个行权期已届满,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获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次涉及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名单进行了核实,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无异议。我们同意关于注销本次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注销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

的审查意见;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剩余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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