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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摩高科的监管函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3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李玉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30号

李玉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2022年6月2日,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摩高科”)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提名李玉华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李玉华担任北摩高科独立董事至今。根据当时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李玉华、公司董事会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1李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第3.5.1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9条、第3.5.1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李玉华、北摩高科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李玉华、北摩高科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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