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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86证券简称:宇新股份公告编号:2026-009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全资子公

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新化工”)转报的惠州大亚湾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6〕

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经查,发现宇新化工未采取措施消除6月18日火灾隐患;二是消防电缆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及时消除6月22日事故隐患,对大亚湾宇新化工公司“6·2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以及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序号95的规定,决定对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处以人民币陆拾壹万元(¥6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一是未采取措施消除6月18日火灾隐患;二是消防电缆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及时消除6月22日事故隐患,对大亚湾宇新化工公司“6·2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6月18日火灾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6的规定,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对1处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对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消防电缆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及时消除6月22日事故隐患,对大亚湾宇新化工公司“6·2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的规定,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陆拾壹万元(¥6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1.针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宇新化工决定不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亦不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针对发生的两起事故,公司已经召开事故反思会,深剖事故教训,严诊设

计一致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精准管控风险,全面开展 HAZOP分析。优化全员培训方式,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聚焦深层次问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隐患进行高标准整改。强化安全组织机构,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着力承包商一体化管理,稳妥有序推进维保单位的更换,从严择优选择素质过硬的维保队伍。

强化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压实各方安全责任。持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筑牢安全生产坚固屏障。

3.公司已按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深刻总结本次事故和行政处罚的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体系、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风险防控、安全文化等长效机制的

建设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此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督促公司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惠湾)应急罚〔2026〕1号)特此公告。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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