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宇新股份: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00

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209号

致: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宇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4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5)(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8号博科生产管理楼503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68人,代表股份数为94728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010%。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93656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21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64人,代表股份数为1072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66人,代表股份数为11522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5%。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801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64人,代表股份数为1072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6%。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3:《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4:《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5:《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6:《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7: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议案8: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

议案10: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议案1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议案13:关于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

议案14:《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61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48%;

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77%;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议案2:《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461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48%;

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77%;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议案3:《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9461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48%;

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77%;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4:《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9461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48%;

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77%;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议案5:《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9461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48%;

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77%;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议案6:《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946204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62%;

反对107848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4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05%;反对107848股,弃权0股。

议案7: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94495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39%;

反对230372股,弃权277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19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664%;反对230372股,弃权2776股。

议案8: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94618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37%;

反对107348股,弃权28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09%;反对107348股,弃权2800股。

议案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

同意94338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34%;

反对108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09%;反对108848股,弃权1300股。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10: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4338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34%;

反对108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09%;反对108848股,弃权1300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11: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同意94338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34%;

反对108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09%;反对108848股,弃权1300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1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同意94619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53%;

反对1073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10%;反对107348股,弃权1300股。

议案13:关于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

同意94618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37%;

反对108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2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09%;反对108848股,弃权1300股。

议案14:《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619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48%;

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277%;反对107848股,弃权1300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