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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031号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00

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6]第031号

致: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宇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一)2026年2月9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涉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二)2026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2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告栏、OA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针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异议。2026年2月27日,公司披露了《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6年3月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五)2026年3月23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议案》。

(六)202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个人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93人调整为285人,并将前述原激励对象对应的激励份额分配至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

调整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占授予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序号姓名职务

(份)总数的比例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张东之董事、副总经理900002.24%0.02%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占授予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序号姓名职务

(份)总数的比例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2胡先君副总经理1000002.49%0.03%

3湛明副总经理1000002.49%0.03%

小计2900007.22%0.08%

二、其他激励对象

1核心员工(共282人)293200072.98%0.77%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计285人)322200080.20%0.85%

三、预留部分79560019.80%0.21%

合计4017600100.00%1.0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6年3月5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6年3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3月23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发表核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查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2026年3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以2026年3月23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5名激励对象授予322.2万份股票期权。

2026年3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3月23日,授予人数为285人,行权价格为10.07元/份,授予数量为322.2万份股票期权,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8012.1392万股的0.8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的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刘胤宏:郑素文:

马素湘:

2026年月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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