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7证券简称:京北方公告编号:2026-021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7层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费振勇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5人,代表股份52185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5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515455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2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4人,代表股份6402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1%。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6人,代表股份6408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4人,代表股份6402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1%。
9、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21042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6%;反对761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9%;弃权545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592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669%;反对7614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822%;弃权545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9%。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20967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2%;反对792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弃权98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516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903%;反对792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38%;弃权984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521036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5%;反对725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9%;弃权967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586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748%;反对725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48%;弃权967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4%。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全部事宜。
4、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20910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3%;反对83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2%;弃权1173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459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017%;反对830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64%;弃权1173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18%。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93964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7%;反对96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3%;弃权1832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25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490%;反对967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17%;弃权18322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708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4%。
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6、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2071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5%;反对932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弃权2074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268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097%;反对932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524%;弃权2074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79%。
7、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20403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2%;反对1264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4%;弃权189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53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982%;反对1264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396%;弃权189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2%。
8、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同意5209507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7%;反对661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8%;弃权80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665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167%;反对661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5%;弃权80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8%。
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1067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5%;反对70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弃权84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5617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86%;反对70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94%;弃权84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1%。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江霞、项颂雨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