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7证券简称:京北方公告编号:2025-054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7层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费振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3人,代表股份522363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1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16998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9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5人,代表股份536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4%。
8、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5人,代表股份536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5人,代表股份
536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4%。
9、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1978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4%;反对321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弃权62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80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41%;反对321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66%;弃权62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3%。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871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16%;反对341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4%;
弃权78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73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06%;反对3413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230%;弃权78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3%。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85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3%;反对341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7%;
弃权93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5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63%;反对341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566%;弃权937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71%。
本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848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1%;反对341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2%;
弃权9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49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51%;反对341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031%;弃权9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18%。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816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1%;反对3449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4%;弃权96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818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17%;反对3449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033%;弃权96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0%。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798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77%;反对346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7%;
弃权974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599%;反对3466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40%;弃权974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61%。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834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4%;反对344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5%;
弃权83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35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197%;反对3444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158%;弃权83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4%。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820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17%;反对344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1%;
弃权100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2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550%;反对3442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785%;弃权1001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4%。
9、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8853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0%;反对341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8%;
弃权999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4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698%;反对3410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671%;弃权9994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力峰、卢江霞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