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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北方: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京北方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511第0251号

致: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2:3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1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45人,代表股份数为521858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59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5154557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21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534人,代表股份数为6402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36人,代表股份数为6408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7%。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534人,代表股份数为6402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1%。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6:《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8:《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议案9:《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3、8、9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

2.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5210424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436%;

反对761414股,弃权54524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5920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7.2669%;反对761414股,弃权54524股。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520967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292%;

反对792914股,弃权98424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5166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6.0903%;反对792914股,弃权98424股。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521036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425%;

反对725054股,弃权96784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5861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7.1748%;反对725054股,弃权96784股。

议案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20910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83%;

反对830892股,弃权117384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45974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5.2017%;反对830892股,弃权117384股。

议案5:《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939647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677%;

反对967078股,弃权183228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257711股,占出席会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0490%;反对967078股,弃权183228股。

议案6:《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207183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815%;

反对932522股,弃权207484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2680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2.2097%;反对932522股,弃权207484股。

议案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520403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212%;

反对1264918股,弃权18982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49532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7.2982%;反对1264918股,弃权

189820股。

议案8:《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同意5209507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577%;

反对661339股,弃权8092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657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8.4167%;反对661339股,弃权80920股。

议案9:《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21067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485%;

反对706122股,弃权8472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17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7.6586%;反对706122股,弃权84720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其中议案5和议案8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庞正忠:卢江霞:

项颂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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