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2026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流程,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
(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原材料。套期
保值的数量与现货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配。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7第四条公司成立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期货
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销售负责人、主管采购负责人、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期货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第五条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拟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期货业务部门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期货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价格变化趋势;
(二)根据公司经营及市场情况,制定交易策略;
(三)按照经审批的交易策略进行操作,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
险、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四)每日进行交易核算,保证金不足时提出申请;
(五)对交易策略方案、交易结果、结算报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六)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二)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确保交易结果符合经审批的交易策略方案;
(三)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三章审批权限
7第八条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领导小组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十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各项期货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
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业务流程与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机构。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采购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会计核算等。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际实施效果、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7第十六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
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公司业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
司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管理体系搭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
基础数据、负责确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要性及套期会计核算提出意见,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情况以及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决策程序合规性控制和信息
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
使用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等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
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7第二十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
第二十一条期货业务部门在制订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应当揭示相关
风险、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等措施,以降低交易风险。
第二十二条期货领导小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确保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之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套期保值时,须按照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
期的套期保值量,不得超过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四条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现货相匹配。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中需进行下列风险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
(二)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一)期货业务部门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盈亏和浮
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期货领导小组。
(二)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风险管理部门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
(三)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部门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2)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行为不符合交易策略计划;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四)期货领导小组成员、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任何人员,如发现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7第二十七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风险,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期货领导小组,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期货业务部门依据期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进行风险处理。
第二十八条当发生公司交易错单时,期货业务部门应立即进行平仓,按照既定交易策略另行下单。
第二十九条期货业务部门应合理规划使用资金,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与财
务部门沟通,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职业
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
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期货业务部门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套期保值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套期保值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期货业务部门应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报告。
第三十五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必须秉承诚信、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
遵守套期保值原理,杜绝投机行为。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7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开户文件、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供应链中心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移至
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七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者
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授权采购部门具体执行解释和修订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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