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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推动公司
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1页/共3页第五条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六条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七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
数之前(含本数),且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过半数的候选人当选。
第九条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
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举的董事人数情况时,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条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则股东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就所
缺名额在落选的董事候选人中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如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董事会换届选举中,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能达到法定最低董事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新当选董事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
第2页/共3页事人数达到法定和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开始就任。
第四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
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生效后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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